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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htes00104.blogspot.tw/2008/05/96_07.html

 

96.09.07.北府教學字第0960600312號

 

修正本縣「國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規定」請學校依規模及需要自訂,並依課程安排注意事項辦理

(1)有關「國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規定」,本府已於95年8月25日北府教學字第0950557163號函諒達,由學校依其規模及需要自訂,惟為避免影響學生學習權與生活適應性,以及家長對學校作息配合考量,各校排課時請確實依課程安排注意事項辦理

(2)教育部96年7月3日台體(一)字第0960096471號函暨9月3日台體(一)字第0960135253號函提請各縣市政府配合檢討修正「國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規定」,本府基於學校本位管理原則,尊重各校彈性調整學生作息,僅修正部分課程安排注意事項,以增進學生每日身體活動時間,進而提升學生體適能。

(3)課程安排注意事項,國中部分增列第3點,國小部分修正第4點,修正後如下

a.國中部分:
(
a)安排「導師時間」以利導師與學生平日溝通

(b)每日安排學習節數以7節課為原則(上午4下午3,含空白學習課程,避免安排半天課程,以免造成家長之困擾

(c)彈性調整上午、下午或擇一時段課間活動時間為15分鐘至30分鐘。

 b.國小部分:

(a)「導師時間」為每日第1節課前20分鐘。

 (b)週三教師進修時段,尊重各校排課需求,得做彈性安排。

(c)午餐及午休時間,不得少於1小時,並不得安排課程。

(d)每節下課時間至少10分鐘,並彈性調整上午、下午或擇一時段課間活動時間為15分鐘至30分鐘。

(e)低年級(一、二年級)每週至少安排1日全日課程。

(f)每日安排學習節數以上午4節課下午3節課為原則。

(g)各區安排課程宜採同步調處理,各區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請儘量一致。

(4)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如有重大改變時,應先徵詢家長意見,做好溝通,並報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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