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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辦理縣立高中職暨國民中小學學生


午餐補助標準作業程序


壹、    目的:為減輕本縣縣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學生之就學負擔。


貳、    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社會救助法


二、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


三、臺北縣政府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實施要點


參、 申請對象:


     本縣縣立高中職暨國民中小學學生具以下資格之一者:


一、家庭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


二、學生本人為身心障礙者。


三、父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具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四、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費學生。


肆、 申請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午餐補助費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者檢附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


(一)        低收入戶:鄉鎮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


(二)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父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具中低收入戶身分者: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及鄉鎮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殘障補助之存摺證明)。


(四)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費學生:


1.失業、風災或火災等突發事故:檢附足以證明家庭無力繳納午餐費之文件,並由導師及學校審核認定之。


2.無證明文件者:導師家庭訪視紀錄。


3.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失業者:檢附非離職自願證明或本府社會局核發之新希望關懷卡。


(五)中低收入戶者:


     1.父或母(父母非監護人者為其法定監護人)領有中低老人或中低身障補助證明者。


     2.學生本人或兄弟姐妹領有中低兒少補助者證明(兄弟姐妹須與學生本人設於同一戶籍)。


     3.非監護人領有中低老人補助證明與學生及學生父母為同一戶籍者


伍、 午餐補助費請領原則:


一、每人每月最高上限800元整,1年補助12個月(含寒暑假)


二、以讓受補助學生免費在學校使用午餐為原則,如本局所定補助金額高於每月實際餐費者,以實際餐費向本局請款,補助款之剩餘款不得請領;如本局所定補助金額低於每月實際餐費者,則依本局補助額度800元向本局請款。


三、寒暑假期間到校參加課業輔導或縣市、學校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並明定有提供午餐者


     四、符合第3項第2款申請條件,且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者,得以現金發放:


(一)經本局核定之在家自行教育學生(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無法適應就讀一般公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學校而同意在家自行教育之重度身心障礙者,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及有臺北縣縣立學校學籍者)。


(二)因咀嚼能力無法食用學校供應之午餐或素食或因身體狀況不佳確實需特製餐點者。


陸、 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一、臺北縣立高中職暨國民中小學學生午餐補助申請審核表【表一】。


二、臺北縣立高中職暨國民中小學學生午餐補助申請書【表二】。


三、臺北縣立高中職暨國民中小學學生午餐補助費申請名冊【表三】。


四、臺北縣立高中職暨國民中小學學生午餐補助費印領清冊(限符合現金發放者使用)【表四】。


柒、 其他:


  一、證明文件有效期限:


各年度上半年午餐補助款,具申請條件之申請人若不及取得當年度收入證明文件,可依據上年度收入證明文件辦理,但下半年度補助款,請務必依據當年度收入證明文件辦理。


  二、身心障礙戶之中低收入證明,各校可比照教科書補助資格認證方式,得依申領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之郵局存摺憑辦(存摺內頁存款紀錄註明


      有『殘障補助』字樣者),校方應檢驗存摺正本後收取影本留校備查,影本應具備封面頁及內頁匯款紀錄,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證明人簽名蓋章。


三、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者,於其發生原因消失,足以繳交午餐費時,應予停止補助,避免造成社會資源浪費。


作業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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